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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內掛招牌 「有礙觀瞻」 判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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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產王

文章: 444
發表於: 2008-12-15 09:27
屋內掛招牌 「有礙觀瞻」 判拆引言回覆
更新日期:"2008/12/15 04:09"

〔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一家英語補習班在屋內玻璃窗掛招牌,被大樓管委會提告,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這有礙大樓整體觀瞻,違反該大樓的住戶公約,判補習班要拆招牌確定。

補習班表示不能接受判決;管委會則指出,希望全體住戶共同維護大樓觀瞻,依法,被告應在收到確定判決書後自行拆除招牌,或由管委會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行」。

哥大英語位於大安森林公園旁「台北鄉廈」大樓4樓。大樓管委會主張,台北鄉廈住戶公約第2條規定,住戶不可在大廈臨街道兩面加做鐵窗或其他有礙觀瞻的固定物;第3條也規定,住戶絕不擅自豎立或加掛招牌或其他突出物,以維大廈原有觀瞻。

管委會認為,92年起哥大就在窗內設置2面招牌,且晚上還打燈照射,已嚴重影響大樓觀瞻,全棟大樓也就只有這2面招牌,當時大樓管委會舉行住戶大會即決議,要求哥大在1個月內拆除。

但哥大並未拆除,並一度被北市府開罰,經哥大訴願後,市府認為本案違反住戶公約,應由住戶間以民事訴訟解決,改裁定免罰,管委會遂於去年提告。

簡易判決 不得上訴

哥大則主張,屋子內部是屋主的「專用部分」,招牌與屋外還隔著一片玻璃,若住戶公約連屋內也要管,則有過度侵害私領域的範圍,拒絕拆除。

一審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認為,大樓原設計窗台供採光、通風用,但哥大將整片窗玻璃改建為廣告結合體的櫥窗,並有夜間照明,的確有礙大樓整體外觀及美化,違反住戶公約,判決要拆。

經哥大上訴後,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,因屬簡易案件,不得再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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